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淨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