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333號
TCEV,112,中補,1333,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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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陳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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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