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佳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春花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