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237號
TCEV,112,中補,1237,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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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送達代收人 杜俊寬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諾克威博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31
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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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