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209號
TCEV,112,中補,1209,2023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蔡政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025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