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陳冠雲
一、原告與被告周立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訴外人李育臻全部醫療費用單據,並依照時間順
序製作各筆費用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