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159號
TCEV,112,中補,1159,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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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簡嘉華
一、原告與被告黃怡馨等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3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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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