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158號
TCEV,112,中補,115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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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李頤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鉉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8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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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