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林冠獻
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扣除支付命令之5
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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