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113號
TCEV,112,中補,1113,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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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崇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7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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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