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第4頁所記
載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6576元等
文字,初步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657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應儘速
補正提出準備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
以利送達對造。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第一、二項所列載之事項,如逾期未
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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