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101號
TCEV,112,中補,1101,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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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張善修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暐鎮即陳緯國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62
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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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