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617號
TCEV,112,中簡,61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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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呂永昌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永昌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 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 ,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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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