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魏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