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陳慧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仁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