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012號
TCEV,112,中簡,1012,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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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尤俊民


被 告 蔡昔孟
林子堯

高 明
劉釆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昔孟林子堯高明及劉釆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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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