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29號
原 告 皇家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明倫
訴訟代理人 黃瑞峰
被 告 王正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3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032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正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58,0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3頁),核原告前 開所為,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為原告所管理「皇家龍邸公寓大廈」(下稱皇家龍邸)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 面積含公設部分共87.92坪,下稱系爭房屋),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21條規定,有繳納公基金、管理 費及其他應負擔費用之義務。又依皇家龍邸住戶規約第10條 之規定,住家管理費以每坪55元計算,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 理費為4,836元(計算式:87.92×55=4,836,元以下四捨五 入)。詎被告積欠111年1月至12月期間之管理費共計58,032 元,前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繳仍未繳納;原告並非不讓被告 裝天然瓦斯,係因管線會經過其他住戶的房子,正另案處理
中。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032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
被告買受系爭房屋2、3年,家中有小孩、媽媽要扶養,原告 不讓系爭房屋裝設欣中天然瓦斯,且皇家龍邸大樓有違章建 築、陽台外推等情事。系爭房屋迄今均有繳納管理費,係因 房子2、3年都無法住,被告戶籍設在系爭房屋處,管理員都 不幫被告收信件等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 、住○○○○○○○○○○○○○○○○路○○○000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 卷第19、47-61頁),堪信屬實。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不同意系爭房屋裝設欣中天然瓦斯,且皇家 龍邸大樓有違章建築,陽台外推等詞。經查,皇家龍邸住戶 規約第2條第5項固規定「欣中瓦斯公司基於業務上之必要, 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同部分」,惟原告到庭陳述因 被告裝設之天然瓦斯管線會經過其他住戶的房子,另案審理 中之情可按(本院卷第44、49頁)。而被告既為系爭房屋所 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自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與被 告是否得裝設天然瓦斯,係屬二事,被告仍無法免除其應繳 納管理費之義務,其前揭辯詞,並非可採。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後,方負遲延責任,民 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明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1月 起至12月止管理費58,0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戶籍 地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2年3月18日(本院卷第39頁送達 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住戶規約第10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8,032元,及自112年3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