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99號
TCEV,112,中小,399,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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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黃卉綺
林展誼
被 告 陳育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00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0,0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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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