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94號
TCEV,112,中小,194,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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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4號
上訴人 黃啓維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書宏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
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
8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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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