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暎泓
相 對 人 尤捷老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德榮
相 對 人 簡慈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 均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 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 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後,始得准為 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 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尤捷老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尤捷老公 司)於民國109年5月12日邀相對人游德榮、簡慈瓊為連帶保 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 起至114年5月12日止,尤捷老公司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詎尤捷老公司自111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 464,366元未清償,又尤捷老公司已於同年10月6日辦理停業 登記,經伊催討均置之不理,實地查訪尤捷老公司已大門深 鎖,且頃聞相對人正紛紛脫產,意圖逃避本件債務,倘不予
以假扣押,伊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 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明就相對人之財產在45萬元之 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據契約 、經濟部(特殊傳染肺炎)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授 信約定書、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帳務資料、尤 捷老公司公司基本資本資料影本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釋 明請求之原因。惟關於本件聲請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以釋明相對人等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 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 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情形,乃屬釋明之欠缺,而非釋 明有所不足,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是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 保,法院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准假扣押之裁定。綜上,本件 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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