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344號
TCEV,111,中簡,3344,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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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升宏
雅鈴
陳國偉
被 告 徐逢春
徐萬貴
徐繹

徐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註:因原告之訴之聲明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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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