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升宏
梁雅鈴
陳國偉
被 告 徐逢春
徐萬貴
徐繹丞
徐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註:因原告之訴之聲明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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