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56號
原 告 葉浚暘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冠霖
呂國豪
張信嘉
黃國平
蕭渭翰
王晏綺
朱俊傑
呂晉嘉
黃重生
陳睿明
許俊傑
劉志翔
張慶鴻
涂錦煌
蔡誌源
王三元
胡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就被告王三元部分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王三元之前揭刑事件犯罪成立與否,影響本件訴 訟之裁判為由,裁定於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647號刑事判決駁回王三元之上訴而確定,有判決書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