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2年度,25號
CPEV,112,竹東簡,25,202304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原 告 王崧嶽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芳李文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