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147號
CPEV,112,竹北簡,147,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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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勝棋(原名:黃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喬琳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曾喬琳之遺產管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以曾喬琳為被告,惟曾喬琳業已於民國11 1年6月11日死亡,且其無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三 、四順位繼承人鄭琬屏曾冠霖曾琮源、鄭秀妹均已 拋 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62號拋 棄繼承全卷查明屬實。是依據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 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列曾喬琳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否則 即屬欠缺當事人適格,故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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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