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94號
原 告 鍾政宏
被 告 鄭哲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本
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7年7月22日19時45分許,因接獲詐騙電話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0時20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 )2萬9985元至人頭帳戶,嗣經被告將該款項提領處分,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轉 帳單據、手機通話紀錄截圖、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9985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