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219號
TCDV,106,司他,219,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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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219號
被   告 李樹梅即高明工程行
上列被告與原告許文騫葉晏棋楊登豪宋登進宋文智、陳
明河、吳順得潘紅貞梁特爾間因本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87
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及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 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 之。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係原告許文騫葉晏棋楊登豪宋登進宋文智陳明河吳順得潘紅貞梁特爾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 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判 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而告確定。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原告僅暫繳納二分之一即830元,是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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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