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號
KMDV,112,補,13,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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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秉信【即呂陳石(原名陳石)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世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共有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應予變價分割,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5093元(計算式:1040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57元×權利範圍1/3=102萬50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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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