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盧信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30,835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信穎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11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2年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
62,74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59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
,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盧信穎於107年7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1年12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112年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18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
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1份、花旗(台灣)銀行
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及約定條款1份、花旗(台灣
)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3份、債權計算明細
2份(均為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2,002元 盧信穎 000000 0000000000 自112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8 2 117,818元 盧信穎 000000 0000000000 自112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99 3 389,669元 盧信穎 000000 0000000000 自112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99 4 566,257元 盧信穎 000000 0000000000 自112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5 72,129元 盧信穎 00000 00000000000 自112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