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歲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稱被告占用連江
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略2.64平方公尺,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1,24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占用前項土地之現況照片(彩色),並查報該建物是否有
門牌號碼?若有,請一併陳報。
三、提出坐落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部及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
資料請勿遮隱)。
四、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應附書
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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