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303號
CCEV,112,潮補,303,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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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徐鈺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輝戴偉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
㈡、提出本件受有所主張損害之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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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