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潮補字第303號原 告 徐鈺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輝、戴偉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㈡、提出本件受有所主張損害之相關證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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