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716號
CCEV,111,潮簡,716,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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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新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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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