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陳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鵬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