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蔡永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承儒、郭美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