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1017號
CCEV,111,潮簡,1017,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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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林光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蘭慧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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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