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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2年度,13號
SDEV,112,沙小,13,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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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韋憲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家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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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