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亞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8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亞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涉案扣押物品 數量 商標註冊號 商標專用權人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 263件 00000000 日本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筆 2件 00000000 3 仿冒大耳狗商標吊飾 5件 00000000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酷洛米商標吊飾 2件 00000000 5 仿冒美樂蒂商標吊飾 1件 00000000 6 仿冒大眼蛙商標吊飾 1件 00000000 7 仿冒布丁狗商標吊飾 1件 000000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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