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徐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