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147號
CDEV,112,橋補,147,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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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瀧鋌水泥製品股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13,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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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