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35號
CDEV,112,橋簡,35,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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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恆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FAMULARCANO ABIGAIL SA
MSON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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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