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 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並於112年1月2日發生送達效果,有 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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