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54號
CDEV,112,橋小,54,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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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謝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00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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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