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36號
CDEV,112,橋小,36,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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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36號
原 告 黃川瑋
被 告 張家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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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