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世豐、王世偉、阮玉欣、王思涵
、王麗琪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
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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