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被 告 王文進
黃筑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537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7,53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許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