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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