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陳茂俊即昇昇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