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黃立碩
法定代理人 黃榆茱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曾雍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俐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
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