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169號
TYEV,112,桃小,169,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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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翌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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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