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蝴蝶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群書
被 告 吳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194 號給付照護費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922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摘要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蝴蝶康復之家服務契約書 、蝴蝶康復之家112 年2 月6 日蝴蝶康復字第1120206 號函 及附件吳惠玲住民零用金收支明細可證,而被告經合法送達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狀為反對之表示,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1 項擬制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 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