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相 對 人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4,40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964號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8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2年 度板簡字第817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31964號給付費用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三、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817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審酌本 件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就原告(即 聲請人)所有之『http://www.mayuki.com.tw』和『http://www .yoco.com.tw』網域名稱使用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 銷」,而上開無形資產之網域使用權經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 定中心以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訴字第TB12001號無形資 產鑑價報告書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爰以此 預估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相對人可能所受損 害,認此開擔保金額以14,4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